粵財會[2013]71號 2013-12-27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順德區財稅局,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的有關規定,為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信息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證書”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遠程培訓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的繼續教育培訓,各地市財政部門以及已在省財政廳備案的省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仍可發放合格證書。2014年1月31日前,各地市財政部門和培訓機構應對已領用但未使用的合格證書進行登記、銷毀,并將相關情況書面報送省財政廳(會計處)。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省屬會計人員無需在會計從業資格證上打印繼續教育記錄。省屬會計人員如有需要,可在廣東省會計信息服務平臺(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上自行查詢和打印繼續教育完成記錄(樣式見附件)。
三、各地財政部門可參照省屬會計人員管理的做法,提高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服務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附件:廣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完成記錄(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