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轉讓收入,指單位和個人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所有權或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技術轉讓收入能否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以下簡稱“招待費、廣宣費”)扣除基數是稅務干部和納稅人所關心的問題,下面從會計規定和稅收政策兩方面分析并舉例說明如下。
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規定,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
《小企業會計準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置無形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等后的凈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前款所稱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無形資產的成本扣減累計攤銷后的金額。
《企業會計制定》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出租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有關收入確認原則確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時,確認出租無形資產的相關費用。
稅務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表說明,第6行“讓渡資產使用權”填報讓渡無形資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第17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的金額。其中(4)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填報納稅人處置無形資產而取得凈收益的金額。
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其中主營業務收入中包括第6“讓渡資產使用權”;第17行“營業外收入”包括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
綜上所述,如果轉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應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可以作為計算招待費、廣宣費稅前扣除限額基數;如果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而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應屬于營業外收入,不得作為計算招待費、廣宣費稅前扣除限額基數。
舉例 某市一家居民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銷售彩色電視機,假定2012年度有關經營業務如下: (1)銷售彩電取得不含稅收入8600萬元,與彩電配比的銷售成本5660萬元。
(2)轉讓技術所有權取得收入700萬元,直接與技術所有權轉讓有關的成本和費用100萬元。
(3)出租設備取得租金收入200萬元,接受原材料捐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材料金額50萬元、增值稅進項稅金8.5萬元,取得國債利息收入30萬元。
請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并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
銷售(營業)收入=8600+200=8800(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8800×15%=1320(萬元)。
《收入明細表》填報: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8800萬元,第2行營業收入金額為8800萬元,第3行主營業務收入金額為8600萬元,第4行銷售貨物金額為8600萬元,第8行其他業務收入金額為200萬元,第12行其他金額為200萬元;第17行營業外收入金額730萬元,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金額為700萬元,第26行其他金額為30萬元。
如果上例中轉讓技術收入700萬元,不是轉讓所有權而是轉讓使用權的話,那么銷售(營業)收入=8600+700+200=9500(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9500×15%=1425(萬元)。
《收入明細表》填報,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9500萬元,第2行營業收入金額為9500萬元,第3行主營業務收入金額為8600萬元,第4行銷售貨物金額為8600萬元,第8行其他業務收入金額為700+200=900(萬元),第12行其他金額為900萬元;第17行營業外收入金額30萬元,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金額為0萬元,第26行其他金額為3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