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登記
您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并獲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許可后30日內,向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我們”)報送《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并在每次轉讓(預售)房地產時,依次填報表中規定欄目的內容。
您逾期不報送的,我們將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稅款預繳[部分條款失效]
您應當在銷售(含預售)商品房套數過半時,自月份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我們報送預繳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您逾期不申報的,我們將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您限期改正,并進行處罰。您逾期不預繳稅款的,我們將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您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備注:紅色字體條款修改為—您應在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銷(預)售收入時,自月份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我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三、稅款清算
(一)您開發的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向我們報送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其他清算資料: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二)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我們可以下達清算通知,通知您進行清算申報。您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向我們報送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其他清算資料: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3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三)您如果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申報和報送清算相關資料的,我們將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四)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們可以核定您的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4.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您沒有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申報手續,經我們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進行清算申報的。
上述第1、第2和第5種情形,我們還將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進行處罰。涉嫌違反《會計法》和《刑法》的,我們將依法移送會計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五)您如果有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偷稅行為,我們將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除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外,還要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稅款繳納
您清算申報時還應補繳稅款的,應及時繳清。
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結束后,您應按我們確定的補、退稅期限和稅額辦理補退稅手續。
經清算您應補繳稅款的,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經我們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我們將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追繳稅款,同時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后續文件——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6號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時間調整及銜接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