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其他補充規定: (九)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勞務,主管稅務機關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財稅〔2012〕39號文件第七條第(一)項第4目和第5目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應按相應的規定處理。 7.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報退稅匹配的進貨憑證上所列貨物的發貨時間(供貨企業發貨時間)或生產企業自產貨物發貨時間; 是否理解為:如果增值稅發票的開票日期晚于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就不能辦理退稅?
答:不能這么理解?! ?BR> 該條款是強調企業應先有貨物后,才能辦理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日期應晚于企業擁有該貨物的時間。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ㄒ唬┎扇≈苯邮湛罘绞戒N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ǘ┎扇⊥惺粘懈逗臀秀y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ㄋ模┎扇☆A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ㄎ澹┪衅渌{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N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ǘ┳舟E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通常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供貨方的發貨時間不一定是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供貨方向出口企業供貨,但供貨方的增值稅納稅義務還未發生,而出口企業收到貨物后,將該貨物報關出口,此時,發票時間可能晚于出口日期,但供貨方的供貨日期肯定早于或等于出口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