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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招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發布時間:2013/4/12    來源:   閱讀次數:1536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從嚴格意義上講,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并不是自建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因此不應計入資產價值中。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外購的固定資產,其計稅基礎由兩部分組成:
    一是購買價款,這是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主體構成部分,指企業通過貨幣形式,為購買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直接對價物。
    二是支付的相關稅費,包括企業為購買固定資產而繳納的稅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如購買車輛而支付的車輛購置稅、簽訂購買合同而繳納的印花稅等;相關費用,指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而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包括固定資產所需的原材料費用、人工費、管理費、繳納的相關稅費和應予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等,只要是固定資產在達到預定可用途之前所發生的,為建造固定資產所必需的、與固定資產的形成具有直接關系的支出,都應作為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的組成部分。顯然,企業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招待費不能計入相關固定資產成本。

    而在實務中,很多企業為了考核管理的需要,誤以為業務招待費計入固定資產,就可以規避企業所得稅法的限制調整,因此將購建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相關業務招待費計入其成本,既不符合稅法相關規定,又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就會產生已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中的業務招待費如何稅前扣除和會計核算如何更正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企業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中的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所發生招待支出,從廣義上講就是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應在發生當期計入企業業務招待費中,統一計算稅前扣除,超過限額部分作納稅調整。由此可見,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只能在發生當期按此規定作稅前扣除。而會計核算方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應用指南規定,屬于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劃分差錯,應按前期差錯更正進行會計處理。

    案例
    某企業2008年銷售收入6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60萬元,其中計入在建工程(企業購建需要安裝辦公設備,購建期為2年)10萬元、計入期間費用50萬元。2009年銷售收入9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66萬元,其中計入在建工程6萬元、計入期間費用60萬元。2009年12月,該辦公設備安裝完畢,由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總成本100萬元(其中包含16萬元業務招待費)。該企業按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此項辦公設備折舊年限為5年,殘值率為5%,企業所得稅率25%。假定2012年6月對本例中計入固定資產的業務招待費作涉稅及會計更正處理,并假定2008年~2010年均為盈利且超過業務招待費因素調整數,除此之外,不考慮其他因素。

    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的規定為,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應到主管稅務機關就2008年、2009年、2010年在建工程、固定資產中業務招待費事項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
    (一)2008年
    由于在建工程中業務招待費10萬元調增2008年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并調減利潤總額10萬元。而2008年準予扣除業務招待費限額60×60%與6000×0.5%選取小者,即30萬元。2008年業務招待費納稅調增30萬元,其中,由在建工程中調增業務招待費10萬元。因此,在建工程中業務招待費10萬元調整,前后相抵后對2008年企業所得稅沒有影響。

    專項申報: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企業A類申報表為例),2008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五行管理費用調整增加10萬元,第十行營業利潤、第十三行利潤總額調整減少10萬元,第十四行利潤總額調整增加10萬元。當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二中第二十七行管理費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中第二十六行業務招待費支出也要相應調整。以下2009年、2010年比照專項申報,此處不再贅述。

    (二)2009年
    由于在建工程中業務招待費6萬元調增2009年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并調減利潤總額6萬元。而2009年準予扣除業務招待費限額66×60%與9000×0.5%選取小者,即39.6萬元。2009年業務招待費納稅調增26.4萬元,其中,在建工程中調增業務招待費6×26.4÷66=2.4(萬元)。因此,在建工程中業務招待費6萬元調整,前后相抵后調減2009年企業所得稅(6-2.4)×25%=0.9(萬元)。

    (三)2010年
    由于固定資產中業務招待費16萬元而使2010年多計折舊費3.04萬元(16×0.95÷5),因此,調減2010年管理費用(折舊費),調增利潤總額3.04萬元,并最終調增企業所得稅0.76萬元(3.04×25%)。

    會計處理
    本案例應按前期差錯更正進行會計處理,2012年6月分錄如下:
    (一)2008年度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08年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00000
    貸:固定資產100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08年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100000

    借:盈余公積(企業按10%計提法定公積金,5%計提任意公積金)15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5000。

    (二)2009年度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09年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60000
    貸:固定資產6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09年所得稅費用9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51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09年所得稅費用9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09年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60000

    借:盈余公積765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650。

    (三)2010年度
    借:累計折舊304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10年管理費用(折舊費)304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10年所得稅費用7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76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10年管理費用(折舊費)304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2010年所得稅費用760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228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420
    貸:盈余公積3420。

    政策解讀——籌建期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方法 <趙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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