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目前已經全面啟動,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將比照相關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生產經營所得究竟該如何定義呢?哪些費用應當計入生產經營所得?哪些費用稅前不可扣除?要想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必須符合怎樣的條件?我們將為您一一解答。 投資者工資及家庭生活費用稅前不可扣 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有三位自然人合伙人,月工資均為5000元。2012年,三個合伙人分別以費用的形式報銷家庭生活費用5萬元、2萬元和3萬元。會計在做賬時把三位合伙人的工資都作為費用進行扣除,合伙人按季度預繳了個人所得稅。稅務人員指出,這一做法是不對的。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算清繳,多退少補。 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的規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同時,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也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三個合伙人5000元的月工資以及三個合伙人分別以費用的形式報銷的家庭生活費用5萬元、2萬元和3萬元,都不允許稅前扣除,但每個合伙人允許稅前扣除42000元/年的個人費用。
建鄴區一家注冊類型為個人獨資企業的商貿公司也有類似情況。該公司老板李某在2012年初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輛汽車,平時用于跑業務、接送客戶,偶爾也用于家里接送小孩,自駕游等。一年內產生了不少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這些費用很難區分哪些是公司經營所用,哪些是用于家庭生活。稅務人員指出,根據財稅〔2000〕91號的規定,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企業財產性支出需繳稅 每逢春節,家家戶戶都會購置迎接新年。小張看準這一商機,投資開設了一家登記注冊類型為個人獨資企業的進口食品超市,攢下了不少口碑,生意非常紅火,2012年銷售額輕松過百萬。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小張卻犯了難。2012年年銷售收入152萬元,各項成本費用109萬元。但他為愛人買的一部價值12萬元的轎車也計入了企業的成本費用中。小張的個人所得稅采用查賬征收方式,2012年已預繳個人所得稅10.5萬元,年終匯算清繳時應當再補繳多少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相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凡實行查賬征稅的,其稅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五級超額累計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小張為愛人買車的費用應當并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中繳納個人所得稅。該超市2012年生產經營所得應為152-109 12=55(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50000×35%-14750=177750(元)。扣除已預繳的個人所得稅105000萬元,小張年終匯算清繳時應當再補繳個人所得稅177750-105000=72750(元)。 對外投資分紅也應繳納稅 2011年王先生投資開辦了一家主要提供咨詢服務的個人獨資企業甲,甲企業又對外投資入股成立了企業乙。2012年甲企業從乙企業取得分紅15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那么個人獨資企業甲從乙企業取得分紅能否享受免稅優惠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甲企業從乙企業取得的分紅15萬元,屬于投資者王先生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與甲企業的利潤合并,應單獨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即15×20%=3(萬元)。 核定征收不享受稅收優惠 今年1月中旬,江寧某合伙性質的養殖場負責人到地稅部門申請辦理其合伙人投資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免稅手續。江寧地稅局工作人員在審核相關申請材料時發現,該養殖場投資者個人所得稅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而根據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對此,江寧地稅局工作人員將相關政策規定告知納稅人,并安排工作人員實地核實。通過核查發現,該養殖場系2012年新辦企業,至今沒有專職會計人員。對收入及發生的費用,由合伙人各自記流水賬,且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實行查賬征收方式,所以對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就行情看,雖然該企業從事的是養殖業,按政策規定其投資者所得可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由于其沒有規范建賬建制,不能正確計算收入、成本、費用,財務核算不健全方面,個人所得稅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因此,該企業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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