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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國稅函[2008]434號 關于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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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批復 2008-09-03 粵國稅函[2008]434號 佛山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如何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請示》(佛國稅發[2008]33號)悉。關于納稅人銷售需要安裝調試的機械設備,貨款分若干期收取,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問題,省局意見如下: 貨款由購買方在一定期限內分多期支付,無論貨款的收取在發貨的前或后,均應視為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將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定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針對納稅人銷售需要安裝調試的機械設備,貨款分若干期收取,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的問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日前發文(粵國稅函[2008]434號)明確:貨款由購買方在一定期限內分多期支付,無論貨款的收取在發貨的前或后,均應視為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將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定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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