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13]383號 2013-12-2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省政府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減少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經研究,決定對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審批流程作以下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相關政策規定需要申請減免稅的,由省地稅局直接交辦給各市、縣(市)主管地稅局辦理減免審批,不再上報省地稅局審批。
二、各市、縣(市)主管地稅局應嚴格按照稅費基金優惠管理辦法和相關減免稅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工作。
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2013)版〉的通知》(浙地稅函[2013]383號)第79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優惠審批,其中審批流程涉及省局的有關事項及規定(審核、審批承諾時限,審批權限等)停止執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稅函[2012]376號)停止執行。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