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地稅發布《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稅收政策匯編》,就文化產業相關稅收政策進行了梳理,全文如下:
一、支持文化事業單位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八條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支持宣傳文化企業發展
(一)《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
1、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2、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
4、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的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境外單位向境內科普單位轉讓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支持轉制文化企業發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2、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3、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4、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四、支持動漫產業發展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1、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9號)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以及動漫企業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交易收入(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