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公告2014年第11號 2014-5-5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以下簡稱38號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公告)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的規定和要求,現將我市在豆制品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對我市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豆制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豆制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38號通知所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抵扣。
豆制品的行業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豆制品制造”類別(代碼C1392)執行。
二、對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的豆制品和相關產品實行全市統一的扣除標準(見附件)。
試點納稅人生產銷售的上述產品,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區別不同產品的類型和所耗用外購農產品的種類,依全市統一的扣除標準中所適用的產品類型標準,計算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試點納稅人應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試點納稅人一次性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有困難的,可以選擇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
試點納稅人應對上述進項稅額應轉出額總額及分期轉出計劃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應對試點納稅人的上述進項稅轉出情況進行統計和監控。
四、試點納稅人申請按照《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核定其扣除標準的,相關資料的報送及審核要求按照《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2〕1167號)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執行。
五、試點納稅人在申報期內,除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規定的納稅申報資料外,還應按照3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成本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和《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
六、試點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應將《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匯總表)》中“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6欄的“稅額”欄,不填寫第6欄“份數”和“金額”數據。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2、3、5欄有關數據中不反映農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當期按照《辦法》第九條及本公告第三條規定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7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用”“稅額”欄。
七、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縣(地區)財政局要做好對試點納稅人的政策宣傳、輔導,以及新舊政策的銜接,認真組織試點各項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并向市國稅局和市財政局報告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八、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市統一的豆制品和相關產品扣除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