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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返還的同時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是否一并返還?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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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司是經有關部門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享受增值稅先按17%的稅率征收,后按14%的稅率返還的優惠。請問,我們取得增值稅返還時能否同時返還已隨增值稅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回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的規定,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有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明確如下: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因此,你公司按規定取得增值稅返還時,對已隨增值稅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能返還。 現行政策規定: 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第四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448號)第三條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實際繳納是指計提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同時,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次月納稅申報期限內一起繳納。預繳增值稅不是實際繳納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大于當期進項稅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時候,可以先抵減已預繳的增值稅,抵減后仍有余額的應補繳增值稅。取得增值稅返還要并入所得繳稅 軟件企業超稅負返還增值稅稅款的財稅政策 增值稅返還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分析 福利企業增值稅返還款的所得稅政策 預繳增值稅需要計提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嗎? 增值稅退稅在企業所得稅征管實踐中的處理方式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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