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協議約定,土地出讓金入庫后,當地財政給予我公司補助3000萬元,用于該項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遷支出。國土部門委托我公司代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其中,用于拆遷費用1000萬元,用于動遷戶補償2000萬元,我公司實際向動遷戶支付補償款1500萬元。
問:我們應如何繳納營業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的收入1000萬元,應繳營業稅1000×3%=30(萬元);代理支付動遷補償款的差額,應繳營業稅(2000-1500)×5%=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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