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09〕44號 2009-02-10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稽查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的有關規定,省局專門組織力量進行了認真研究,并結合實際,作了適當補充和完善,現將補充完善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新申報表”)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視新申報表的推廣應用工作新申報表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在認真梳理會計與稅收差異,總結原申報表設計、使用情況和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基礎上設計的,是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和優化納稅服務的集中體現。新申報表的順利推廣應用不僅是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重要內容和環節,也是確保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順利實施、新舊稅法平穩過渡的重要體現。各級地稅機關務必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新申報表應用作為當前企業所得稅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切實有力措施抓緊抓好,確保新申報表順利應用。
二、認真做好新申報表的宣傳培訓工作為讓基層地稅機關和納稅人完整、準確地理解新申報表,各級地稅機關要抓緊做好新申報表的宣傳培訓工作。要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及時組織基層征管、稽查一線的稅務干部和納稅人、中介機構進行學習、宣傳和培訓,掌握新申報表的內容、含義和邏輯關系以及填報方法,適應新申報表的填報要求,提高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質量。
三、新申報表的應用時間要求從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起,全省必須統一使用新申報表。原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同時停止使用。為配合新申報表的使用,省局將及時更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軟件,確保新申報表按期實施。
四、及時反饋新申報表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政策業務復雜,與會計存在較多差異,而申報表又是調整會計與稅收差異的集中反映,各地在應用過程中既要耐心做好宣傳解釋,又要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在實際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局(稅政二處)反映。
五、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
其中,“稅款所屬期間”: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以本通知附件為準。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