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4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管理的意見》〔湘政辦發〔2011〕53號〕要求,現將中小學幼兒園學生用車〔船〕〔以下簡稱學生用車〔船〕〕有關稅收扶持政策公告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問題
對學生用車(船)個體車(船)主,月營業額未達20000元的,免征營業稅。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問題
學生用車(船)相關服務單位從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關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
學生用車(船)相關服務單位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減免權限審查批準酌情減免稅。
四、關于鼓勵從業問題
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學生用車(船)個體車(船)主,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五、關于稅務行政性收費問題
按規定權限免收學生用車(船)相關服務單位和個體車(船)主購領接送學生所需稅務發票的工本費。
各級要充分認識落實學生用車(船)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意義,列入重要工作議程抓緊抓實。要進一步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及時了解掌握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和存在困難,幫助規范財務核算,提供方便快捷的辦稅綠色通道,為保障學生用車安全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