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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后利潤分配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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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征收稅率多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8]1號中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規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外國投資者分得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如何繳所得稅應區分外國投資者的具體身份性質分別進行處理: (1)外國投資者為機構投資者,且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根據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由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時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的機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企業作出利潤分配決定時按25%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外國投資者為個人投資者,2007年最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由支付所得的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補充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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