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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稅函[2006]191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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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黑地稅函[2006]191號 2006.12.31各市(地)、縣(市)地方稅務局:為進一步規范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征管秩序,公平不同地區納稅人稅負,借鑒兄弟省(市)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管經驗,減輕我省居民納稅人稅負,現對黑地稅發〔2006〕73號文件中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按“孰低原則”明確如下:一、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一律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含普通住房、商服用房)對其核定征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二、納稅人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稅務機關對其據實征收低于核定征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應查實征收。房屋裝修及修繕費用扣除標準:(一)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按最高扣除限額15%扣除;(二)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扣除。上述扣除比例按評估價計算扣除。售房人可不必提供發票。三、納稅人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稅務機關對其據實征收高于核定征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的,一律按評估價的1%核定征收。四、各征收機關嚴禁人為增設審核項目及向納稅人索取與房產交易征稅無關的各類證件。五、此文件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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