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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國稅所[2009]112號 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本市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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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 文號:滬國稅所[2009]112號 頒布日期: 2009-8-11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和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適用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的有關規定,《通知》適用于本市居民企業,包括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二、企業應當自清算報告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登記,報送《上海市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備案登記表》和《清算報告日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三、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四、企業應當在清算結束后,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填報《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報送《清算期間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五、本通知第二條所稱清算報告日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董事會等權力機構解散的決議日;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日; 3、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經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批準的企業重組協議或合同的簽約日;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相關行政機關文件簽發日; 5、因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人民法院裁決日或判決日; 6、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宣告日; 7、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相關證明文件生效日。 六、各單位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市局報送《清算所得匯總表》,表式另發。 各單位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市局聯系。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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