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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國稅函[2006]70號 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抵扣憑證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依據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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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抵扣憑證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依據問題的批復蘇國稅函[2006]70號 2006.2.17蘇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抵扣憑證能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依據問題的請示》(蘇州國稅發〔2005〕238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全文廢止]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而虛開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包括運輸發票、廢舊物資發票、農產品發票等)不符合上述要求。 因此,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所記載的金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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