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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憑個稅繳款書及自制收款收據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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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請外部人員對公司員工進行培訓,培訓費用2000元,公司到主管地稅局代扣代繳了該講師的個人所得稅,請問憑該代扣代繳個稅繳款書及自制的收款收據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明確規定,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超過稅前扣除標準或者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自制的憑證不能在稅前扣除,貴企業應要求培訓人員出具真實合法票據,據以在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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