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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月餅的涉稅總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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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常常依據我國傳統,購買時令節目食品(如:粽子、月餅等)發放給本企業職工,如果金額比較小時,一般稅務機關常常可視而不見,任憑企業作為成本費用處理在稅前扣除。但是現在企業常常也拿這些時令節目食品作為企業交際消費,這樣金額會比較大,會引起稅務機關的觀注和重視,這樣企業會計如何進行正確的賬務處理成一個頭疼的事項。現俺依據相關規定總結如下:一、如果企業購買時令節目食品時,對方開具的是服務業營業稅發票的這樣企業賬務處理只能作為業務招待費做會計分錄: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在年度匯算時,按發生額的60%且不超過本年度銷售(營業)收入的0.5%內據實扣除。二、如果企業購買時令節目食品時,對方開具的是商業增值稅發票的1、會計規定《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同時《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2、涉稅規定(1)所得稅,《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屬于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但又規定“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八)企業處置資產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依據以上規定,企業發放購買令節目食品給本企業職工,所得稅上需要做視同銷售,但以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即視同銷售收入與成本相等,該事項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零,在季度申報表上不調整和不體現,但是應當在年度申報表的附表一“視同銷售收入”和附表二“視同銷售成本”中等金額填報。(2)流轉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企業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作為視同銷售貨物,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依據以上規定,企業發放購買令節目食品給本企業職工,增值稅上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3)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11]600號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以上規定,企業發放購買令節目食品給本企業職工,應按職工獲得非貨幣性福利的金額并入發放當月職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3、綜合以上分析得出結論:(1)企業發放購買令節目食品給本企業職工,應當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處理,以《發放明細表》作為原始憑證,在年度匯算時,不超過本年度“工資薪金”的14%內據實扣除。(2)所得稅上需要作視同銷售事項處理,但是不繳納征企業所得稅。(3)增值稅上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進項也不得抵扣。(4)個人所得稅上應并入當月職工的“工資薪金”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5)依據以上規定,企業應該作為如下賬務處理:(A)購買時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或者應付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B)發放時會計分錄:借:管理費用等相關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或者應付福利費)(C)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時會計分錄:借:其他應收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金額=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應交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交稅額月餅稅雷人程度不亞于呼吸稅 稅務部門:公司給員工發月餅須征個稅 誰動了我的月餅誰動了我的稅? 個稅政策緣何引來“質疑”不斷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交通、通訊補貼扣繳個稅標準 專家釋疑“月餅稅”:月餅+工資-社保不夠3500不用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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