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2011-10-24為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規范所得稅行業管理,公平稅負、堵塞管征漏洞,對我市的交通運輸業所得稅管征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交通運輸業納稅人從事貨運業務的,核定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10%;從事客運、裝卸搬運業務的,核定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7%。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5%,按個人所得項目確定個人所得稅稅目。
二、從事交通運輸業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其個人所得稅按以下規定征收:
(一)貨運業代開票納稅人在代開具發票時,統一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后,按征收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
1、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在代開票時按規定預征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2、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個人所得稅總稅負為2%,在代開票時已按1.5%預繳的,每月再按0.5%征收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從事客運、裝卸搬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1.5%。
三、其他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征收窗口臨時開具交通運輸業發票的,根據納稅人不同經濟類型和所提供勞務項目情況,適用上述一、二條款相應的應稅所得率或征收率。
四、查賬征收交通運輸業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行業預警率管理,對企業所得稅申報異常又無正當理由的,將由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評估或列入稅務檢查。
預警率按經營業務項目確定如下:
(一)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預警率為1.25%,其中對貨運業存在分運業務的,其自運部份預警率為1.25%,分運部份的預警率為0.4%。
(二)裝卸搬運業預警率為0.9%;客運業預警率為0.9%。
五、本辦法從2011年9月1日起執行,《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交通運輸業稅上管征工作的通知》(榕地稅征〔2002〕182號)第五條第二款“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第六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