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的發展給商務快捷式酒店業帶來了商機。由于酒店業涉及稅種較多,涉稅風險不容忽視。筆者結合稅務機關在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中發現的涉稅問題,就酒店業涉及的主要風險及其應對作如下探討。
不規范的收入核算帶來的稅務風險 收入不入賬。酒店業取得現金等收入不給客人開發票,或者在客人索要發票時采取抹零或者贈送客人飲料等方式,將收入不入賬核算,逃避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實,將面臨偷稅的處罰。
酒店業存在企業負責人簽單消費的行規,不計收入卻將相應成本扣除,造成計稅收入減少。會計和稅法確認收入的原則存在差異,對于簽單消費,會計上可以理解為沒有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而不確認收入,但根據收入與成本配比的基本原則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酒店負責人在本公司請客吃飯簽單,雖未實際收到餐費,但仍應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并扣除成本。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可以將這部分簽單消費列入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60%和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二者孰低的原則在稅前扣除,這樣就可以解決簽單消費的稅務風險。
酒店裝修及改擴建帶來的稅務風險 為提升酒店檔次,達到星級酒店評定標準等目的,酒店每隔幾年進行裝修或者改擴建等幾乎成為行業常態。這些大額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分期計提折舊進行攤銷,這在會計處理原則和稅務處理上沒有太大差異。如果利用攤銷調節利潤,將會帶來稅收風險,一是造成計征房產稅的不確定,房產稅應按裝修或改擴建后的價值為計稅依據;二是因計提折舊的隨意性,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造成混亂。
另外,為追求國際化的視覺風格,國內很多星級酒店的裝飾裝修往往采用國外設計公司的設計方案和理念,這就涉及對外勞務支出的稅務問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的規定,酒店企業應就該項對外支付勞務合同向稅務機關備案,在對外支付時應提供稅務機關開具的對外支付證明,如果不備案,將面臨稅收征管法的處罰。外國勞務提供者應向酒店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臨時稅務登記并按規定繳納該筆收入的稅款。外方提供勞務者如果不進行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可以將向外方支付勞務費用的酒店作為指定扣繳義務人。同時,在營業稅方面,酒店作為法定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否則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酒店資產評估增值帶來的稅務風險 很多星級酒店為日后長遠發展需要,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往往產生資產增值,容易產生稅法和會計差異。如果企業按照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會造成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減少。按照稅法的規定,如果按照評估后的價值計提折舊,需要就評估增值部分多計提的折舊進行納稅調整。
酒店業傭金支出的稅務風險 目前,星級酒店業為充分吸引客源,提高入住率,往往采取與攜程、藝龍等大型中介機構合作的方式,給這些機構傭金手續費,比例在15%~30%不等。會計上將這些中介費作為銷售費用,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也會引發稅務風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傭金扣除限額為服務業務金額的5%,超過部分酒店須作納稅調整。這是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造成的,在納稅時應按照稅法規定執行。
酒店業租賃柜臺及其商品部的稅務風險 酒店業主業是餐飲和會議招待,對于商品部和娛樂設施經常是采取向外出租承包方式,但是給客人開發票時往往將商品和娛樂費用開在一起,會引發稅務風險。
如將租賃柜臺收入先經過酒店的收款系統,再返還租賃柜臺經營者,這部分收入并不列入酒店收入,但向客人開具的卻是酒店的發票。就造成酒店的開票收入大于納稅申報收入。按照發票管理相關規定,發票開具的內容應該真實,向不具有真實交易方開具發票的行為涉嫌虛開發票。酒店應將自身經營與租賃柜臺經營分別核算,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稅務風險 酒店業涉及國稅局、地稅局多種發票,檢查中發現,企業有取得假發票入賬核算進行稅前扣除的行為。檢查中還發現,企業職工福利費等稅前扣除方面也存在不規范之處,包括不能嚴格區分工資和職工福利費,將應由酒店高層和員工承擔的電話費、探親費、發放節假日禮品等費用計入企業成本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與企業應稅收入無關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企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將這部分費用列為職工工資的一部分,作為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綜上所述,酒店業的涉稅風險很大,星級酒店往往是納稅信用A級企業,如果受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會對企業信譽造成很大負面影響。因此,稅務機關加強有針對性的宣傳,企業加強涉稅業務和流程管理對促進稅企和諧具有重要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