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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企業支付的賠償金,無法取得發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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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化工生產企業在出口化工產品途中,將同船運輸的其他單位貨物污染了,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無法取得發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賠償金的支出如果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為沒有發生應稅行為所以無法開具發票,企業可憑據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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