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業將自有的部分廠房無償提供給該企業老板兄弟的乙企業使用。該房產原值550萬元,房產稅按原值的30%扣除;土地使用面積3000平方米,當地土地使用稅稅額每平方米5元。該廠房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哪家企業繳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該房產屬于無租使用,房產稅應由使用單位即乙企業依照房產余值代繳房產稅,應繳房產稅=550×(1-30%)×1.2%=4.62(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即甲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3000×5=15000(元)。如果甲企業不在土地所在地,則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相關問題—— 無償使用他人房產應代繳房產稅
某地稅局在對企業進行納稅輔導時發現,某單位一直無償使用另一家企業的房屋。稅務人員告知該企業要繳納房產稅。 問:此筆稅款是否應該繳納?
答:《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該單位認為自己不擁有房屋產權,因此不應該繳納房產稅。
但是,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86]財稅地字第008號)中“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房產稅”的規定,該企業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應該代繳房產稅。
單位無償使用法人的房屋用于經營房產稅如何繳納? 問:單位無償使用法人的房屋用于經營,房產稅如何繳納?
答: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京地稅地[2001]683號)規定,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