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廈門特區生產性外資企業,2006年度進入獲利年度,2006~2007年度免稅,2008~2010年度減半征收。根據過渡期優惠政策,我公司2008~2010年度分別采用18%、20%、22%的減半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2009年度,我公司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我公司2011年度是否可以采用15%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還是要按照24%稅率繳稅,到過渡期結束的2013年才能適用15%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規定,對按照國發[2007]39號文件有關規定適用15%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應一律按照國發[2007]3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即2008年按18%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09年按20%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0年按22%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1年按24%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國發[2007]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規定,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及《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相關規定,在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政策。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享受過渡優惠政策2008~2010年度分別采用18%、20%、22%的減半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在2009年度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09年按20%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0年按22%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1年及以后年度應按15%(認定為高新)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