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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部分熱點難點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 閱讀次數: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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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庫租賃業務是否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冷庫的租賃屬于不動產租賃,不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2、“煤礦工程建設咨詢”、“工程質量檢測服務”、“招投標代理服務”是否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煤礦工程建設咨詢”實際從事的是委托管理合同,不屬于“營改增”范圍。“工程質量檢測服務”屬于“營改增”中“鑒證服務”,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招投標代理服務”不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3、工程監理是否屬于本次“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工程監理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4、代購機票業務是否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在場站內提供票務服務屬于本次“營改增”范圍。在非場站提供的票務服務不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5、勞務派遣服務是否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勞務派遣不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6、酒店承辦會議,是否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若酒店主辦會議服務,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若酒店只租賃會議場所,不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7、物業服務是否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物業服務不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 8、2013年8月1日后信息技術服務是否屬于“營改增”應稅服務范圍?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 應稅服務注釋范圍中包括信息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試點納稅人在2013年8月1日前已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根據主管國稅機關統一安排,攜帶有關資料,辦理稅種登記等手續。如有稅務登記內容變動,提供相關材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試點納稅人在2013年8月1日前未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根據主管國稅機關統一安排,攜帶有關資料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同時辦理稅種登記等手續。 2013年8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試點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9、“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有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增值稅征收率為3%。 10、“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取得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能否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試點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11、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其進項稅額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2、企業因“營改增”導致稅負率增加,是否有相關的財政性資金扶持?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3、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營改增”納稅人未使用完畢的地稅部門監制發票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答:根據《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普通發票事項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1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可以向國稅機關申請領購、開具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2013年11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必須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停止使用,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14、“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0年發生融資租賃業務,2013年8月應開具國稅監制發票還是地稅監制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試點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繳納營業稅。 因此,應該開具地稅本部門監制發票。 15、從事廣告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業務,是否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提供廣告服務屬于營改增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向主管國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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