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的精神,自2012年10月1日起,安徽省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正式運行。為保證我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程中普通發票的平穩過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普通發票的種類
(一)交通運輸業
1.對交通運輸業中從事貨物運輸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統一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印制的新版“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從事貨物運輸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根據發票適用范圍,使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2.對交通運輸業中從事非貨物運輸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對實行簡易征收的試點納稅人和未達到年營業額標準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根據發票適用范圍,選擇使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
試點納稅人達到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明確的年營業額標準以上的,將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未達到年營業額標準以上的小規模納稅人,根據發票適用范圍分別使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
對符合申請企業銜頭發票條件的納稅人,若上述票種無法滿足其生產經營需求,可向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申請印制企業銜頭發票。
二、普通發票的適用范圍
(一)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三聯,190*101.6):擴大該發票的適用范圍,新增現代服務業使用。
(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三聯,241*177.8平推式):擴大該發票的適用范圍,新增交通運輸業中從事貨物運輸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開具普通發票時使用和從事貨物運輸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發票時使用。
(三)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一聯,76*127,卷式):擴大該發票的適用范圍,新增交通運輸業使用。
(四)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三聯,190*105,手填式):擴大該發票的適用范圍,新增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使用。
(五)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一聯,180*76 平推式):專用于交通運輸業中的客運業務。對符合條件的客運公司可根據實際需求申請本票作為銜頭發票申請使用。本票有“一個條形碼”和“二個條形碼”2種,納稅人根據需要選擇使用。
(六)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一聯,44*127 卷式):適用于交通運輸業(如出租車行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七)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兩聯,175*77):僅適用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其他行業不允許使用。面額設壹元、貳元、伍元、拾元、貳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七種。
(八)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三聯,190*101.6):適用于各機票銷售代理單位,從事代理外航業務收取款項業務使用。
具體發票適用范圍及銜接情況詳見附件1和附件2.
三、普通發票的啟用時間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的適用于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啟用。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國稅局監制發票和結存的地稅局監制發票允許同時使用;2013年1月1日開始,地稅局監制的發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國稅局監制的發票。
試點納稅人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領購到的發票自試點工作正式實施之日起啟用,不得提前開具。
四、普通發票的防偽措施
(一)紙張防偽。除安徽省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外,安徽省通用手工發票、安徽省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安徽省通用定額發票的紙張加入彩色熒光纖維細絲,發票在紫外線照射下可見不規則的帶有熒光顯示的線段,在正常光線下,呈無規則的彩色纖維細絲。
(二)溫變防偽。除安徽省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外,安徽省通用手工發票、安徽省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安徽省通用定額發票常溫時有紅色溫變線條,升溫至40度后變為無色,降溫后又恢復為紅色。
(三)印記防偽。安徽省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安徽省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發票聯和抵扣聯以及安徽省通用定額發票的發票聯左、右兩側中間位置印制“安徽國稅、XX印務”(對應不同發票印制廠家)標記,在熒光燈下可顯示出亮紅色字樣。
(四)消費者取得發票后,如果需要鑒定發票真偽,可登陸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網(http://www.ah-n-tax.gov.cn)發票查詢欄目,輸入相應內容,可及時便捷查詢發票真偽情況。
五、普通發票的代開
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安徽省通用機打發票”的,按現行規定辦理。其中,涉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在起征點調整后規定如下:對經營額達不到本省稅務機關確定的按次起征點的,只代開發票,不征稅。但根據代開發票記錄,屬于同一申請代開發票的單位或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征點的,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一并計算征稅。
六、其他事項
(一)考慮到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使用需求,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將對單機版開票軟件進行相應修改,增加發票種類和打印模板,并及時發布在安徽省國稅局內、外部網站,以確保納稅人發票開具。對使用企業冠名發票的納稅人,用票單位應根據通用發票打印要求,及時修改打印軟件,確保順利過渡。
(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皖國稅發[2010]78號)附件1、附件2、附件3從公告執行之日起失效。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