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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料加工復出口不能享受退免稅貨物時應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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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于2007年7月9日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一批屬于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貨物,該批貨物的FOB價為12600美元,外匯人民幣牌價為7.6075,按規定應作視同內銷征稅處理,問:該公司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和在納稅申報表應如何反映相關調整數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對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企業應在下期納稅申報表按“(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 征收率)” [(征收率:外貿企業4%,生產企業6%)]計算應稅貨物銷售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第11欄“未開具發票”欄藍字填列,同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5欄“按簡易征收辦法征稅貨物銷售額”欄藍字填列、主表第7欄用紅字按“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沖減已申報的“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并同時報送《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應視同內銷征稅申報明細表》;在同期的免抵退稅申報時填報《生產企業調整視同內銷征稅出口貨物申報單證情況報告》沖減“單證齊全”的免抵退稅出口額(對“單證不齊”的貨物,應作單證收齊后再沖減);無法準確劃分出口貨物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同時填報《進料加工視同內銷征稅出口貨物進項轉出申請表》,按表中計算的“轉出進項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納稅申報附表二第21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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