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輪改革,亮點何在?
時隔近4年推出的這項稅制改革計劃,相較于2012年的計劃,更加強調遏制“稅收倒置”交易。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兩個亮點:
第一,政府對通過反向收購美國公司而創造的境外母公司進一步加強了限制。 第二,限制“收益剝離”行為,即限制美國公司通過接受海外母公司貸款來降低利潤從而避稅。
根據規定,美國境內大企業發生“倒置”交易時,其美國居民納稅人的身份將轉移到境外被收購企業上,即境外被收購企業被視同美國居民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美國總統奧巴馬發表講話表示,將盡快敦促國會正式修改稅法,推動企業稅制改革,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從根本上遏制美國企業“稅收倒置”的行為。
新政一出,影響幾何?
美國稅務局宣稱對美國的跨國公司具有全球征稅的權力,其想盡辦法對美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產生的利潤征稅。而這些公司則千方百計利用各種稅收漏洞逃避納稅義務,上演了一出出“貓抓老鼠,老鼠躲貓”的大戲。
美國白宮和財政部新近發布的這項稅改報告對企圖利用“稅收倒置”交易來降低稅負的美國公司無疑是一記“當頭棒喝”。
在這份重量級改革政策頒布后,輝瑞制藥公司取消了1600億美元收購艾爾建公司的計劃。2015年11月23日,輝瑞和艾爾建對外宣布,兩家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了最終的合并協議。根據協議,總部位于都柏林且規模較小的艾爾建收購總部位于紐約的輝瑞公司。該項并購如果完成,將是歷史上第三大的收購交易,同時,輝瑞制藥將作為都柏林的居民企業在愛爾蘭繳納企業所得稅。美國輝瑞公司的董事會以及艾爾建的投資者對美國財政部的這一舉措感到非常憤怒。受此消息影響,兩家公司的股價狂跌,短短48小時內損失了130億美元。歐洲其他的跨國公司擔心他們也會成為此次美國遏制“倒置”交易行動的無辜受害者。
從2012年以來,美國已經發生了20多宗“稅收倒置”并購交易。艾爾建公司本身就是這類交易的產物,當時美國財政部就試圖阻止該交易,卻并未成功。但這次與輝瑞制藥的合并,白宮與財政部對其進行的干預則是決定性的,它直接導致了輝瑞與艾爾建并購的失敗。美國財政部這次的行動將使得符合并購條件的公司越來越少,一系列類似的“倒置”交易也將被禁止。同時,美國財政部將采取措施限制通過集團內部的借貸交易轉移美國公司利潤的行為。可以預見,美國公司未來幾乎不可能再通過“倒置”交易來達到避稅的目的。
“倒置”交易,癥結何在?
近些年來,美國跨國企業越來越多發生“倒置”交易的主要原因在于畸高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目前,美國聯邦企業所得稅標準稅率為39%,與20世紀80年代末基本相同。但是,其他發達國家在這30多年中,逐漸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據測算,當前其他發達國家的企業所得稅平均稅率為25%,大大低于美國。與此同時,美國的大公司已經變得更加全球化,能夠熟練地運用金融市場進行各種“套利”交易,當然,這也包括盡可能地利用復雜的金融交易降低自身的稅負。因此,在美國與其他國家企業所得稅稅率相差如此懸殊的情況下,“倒置”交易是一個千載難逢的套利機會。2015年,美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9%,歐洲8個發達國家的平均稅率為25%,愛爾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僅為12.5%。根據畢馬威通過彭博數據庫測算,美國所有公司的實際有效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美國排名前50的大公司有效稅率僅為24%,而歐洲排名前50的大公司實際有效稅率為35%,輝瑞制藥公司的有效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7%。
試想一下,美國的大公司購買一個位于低稅率國家的公司,并且因此成為該國的居民納稅人。同時,將其在全球獲得的利潤以知識產權使用費的形式轉移到低稅率國家。由于并購后的母公司不屬于美國居民納稅人,因此其對股東分配的股息和回購的股票不需要繳納美國的企業所得稅,從而規避了大量的納稅義務。因此,美國的跨國大公司,為了降低自身稅負,往往在海外低稅率國家留有大量的利潤,借此盡可能逃避在美國本土繳納企業所得稅。截至2015年底,美國大型公司產生的游離于美國之外的利潤高達驚人的2萬億美元。據統計,2015年,蘋果公司在海外有920億美元利潤,而輝瑞公司有800億美元的境外利潤。
美國跨國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這場稅收利益之爭看上去非常糟糕。一方面,揭示了美國政府當局對某些稅收規則的制定反復無常,另一方面,體現了這些所謂的“偉大公司”,為了追求最大的利潤,猶如癮君子般想盡千方百計通過各種金融手段鉆法律的“空子”。同時,這場政府與企業的博弈也充分暴露了在全球化背景下,延續30年的稅收制度已經陳舊不堪。這種現狀不是哪一個黨派憑一己之力可以改變的,幾乎所有人都私下認為必須采取一些實質性的舉措來改變當前已經過時了的稅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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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稅收倒置”和“收益剝離”?
“稅收倒置”交易指公司將其法定居所(母公司)從高稅率國家遷至低稅率國家,創造的利潤流向低稅率國家,但其主要的經營活動依然保留在原本的高稅率國家的交易安排,從而盡可能地在高稅率國家少繳企業所得稅。
“收益剝離”是通過大量的利息支出達到少繳稅的目的。主要通過以下兩點加以鑒別:
一是關注目標交易行為的動機,如果不在美國開展新的投融資活動,而僅僅是通過簡單地增加關聯方的債務從而產生較大的利息支出,則被視為“收益剝離”行為。
二是如果美國稅務局經評估后認定企業將集團內部關聯方之間的債務區分成一部分債務和一部分股權,而不是將其作為單一的債權或股權,則也被視為“收益剝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