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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賃合同是否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 |
發(fā)布時間:2010/11/28 來源: 閱讀次數(shù):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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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土地租賃合同是否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是否需要貼花? 答:土地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等有區(qū)別,它不是印花稅應稅憑證。《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書立、領(lǐng)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jīng)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不需要貼花。由于在印花稅稅目表的財產(chǎn)租賃合同稅目中沒有列舉土地租賃合同,因此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不需要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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