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納稅人就近辦理減免稅,海南省地稅局將困難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的權限下放到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省政務中心地稅窗口不再受理該審批事項。
按規定,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可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減免稅包括兩種情況企業(不含微型企業)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100萬元(含本數),或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個人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10萬元(含本數);當季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其上季度銷售(營業)收入額15%(含本數);或當年財產直接損失額超過其當年度銷售(營業)收入額5%(含本數)。
而對因批準關閉、重組改制等原因停產、停業一年以上的國有企業,免征其停產、停業期間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利用土地、房產對外出租的,不論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稅。
相關政策——瓊地稅函[2014]432號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困難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權限的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