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以市場競價方式出讓土地的,計算契稅時的計稅依據應如何確定?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根據上述規定,以市場競價方式出讓土地的,計稅依據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