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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國稅發[2001]20號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申購新股業務計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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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申購新股業務計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國稅發[2001]20號 2001-02-12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設區市局直屬單位: 近日,部分地方詢問對金融企業新拓展的“代客理財”“受托申購新股”業務應如何計征金融保險業營業稅。根據現行營業稅 政策規定,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對金融企業能夠提供委托方明細名單、投入資金的明細情況,申購股東的股票帳戶和資金戶頭清單、中簽股上市收益分配明細表,且名稱一致的,可按“金融經紀業”處理,即金融企業按取得的手續費收入計征營業稅。 二、對金融企業無法提供或不提供,或雖提供但上述資料不—致的,金融企業申購新股的資金又無法分清自有資金和吸收社會資金從事此項業務的,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證券買賣進銷差價計征營業稅。 三、對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業務,從銀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夠按委托方投入資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營業稅;否則,應視同經紀業手續費收入計征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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