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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6]1號 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取得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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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取得的貸款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批復 發文字號:國稅函[2006]1號 發文日期:2006-01-04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從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取得的貸款利息免征外國企業所得稅的請示》(蘇國稅發[2005]26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2005年1月,尤尼吉可高分子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向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借款690萬美元,借款期限為2005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此期間分14次等額還款,利率按LIBOR+0.125%的浮動利率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對利息所得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9號)的規定,同意對日本國際協力銀行提供上述貸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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