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國稅系統企業(yè)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88號)(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企業(yè)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由稅務總局明確規(guī)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后,報省國稅局審批。除此之外,其他資產損失按屬地審批的原則,由企業(yè)所在地縣(市、區(qū))級以上(含縣、市、區(qū))主管國稅機關進行審批。各市國稅局可根據損失金額大小、證據涉及地區(qū)等因素確定具體審批權限。
不適用總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鐵路運輸企業(yè)(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y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fā)銀行、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yè)(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yè))等企業(yè)下屬二級(含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fā)生的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資產損失,由其二級分支機構將資產損失的有關資料匯總,報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審批。
在我省境內適用總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匯總納稅企業(yè),總機構發(fā)生的資產損失,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審批。二級分支機構(含二級以下)的資產損失由其二級分支機構將資產損失的有關資料匯總,報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審批。
第三條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采取即報即批的管理辦法。主管國稅機關每一納稅年度受理企業(yè)當年稅前扣除項目申請的截止時間為次年的45日前。企業(y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主管國稅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四條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項目應為除企業(yè)可自行計算扣除外,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資產損失并已做出相應資產損失賬務處理,如企業(yè)根據內部控制的要求和財務管理的程序已經管理部門作出責任認定和核準處理批示,資產損失已經轉入損益類相關科目。
第五條 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應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按規(guī)定的要求填報下列相關資料報主管國稅機關辦稅大廳。
(一)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附件一)
(二)資產損失明細表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88號)文規(guī)定的資產損失的證據
(四)企業(yè)書面申請
第六條 受理: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文書受理崗在當日認真審核企業(yè)所提供的資料(區(qū)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一次性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二)審核《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三)是否屬于本級稅務機關審批權限,對屬于上級國稅審批的,受理機關應逐級上報。
企業(yè)也可直接向有權審批國稅機關提出申請。有權審批國稅機關的審批程序按本實施辦法第八條執(zhí)行,審批結果逐級傳遞到主管縣(市、區(qū))國稅機關,由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大廳文書受理崗反饋納稅人。
辦稅服務大廳文書受理崗審核無誤后,受理企業(yè)申請,并將企業(yè)書面申請送辦公室。企業(yè)的書面申請通過公文處理系統傳遞各有關部門。
辦稅服務大廳文書受理崗次日內將納稅人申請資料轉稅源管理部門。
第七條 初審:稅源管理部門接收文書受理崗轉來的資料,通過綜合征管系統調閱財務報表信息,與企業(yè)提供的《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內容進行比對,并對企業(yè)的資產損失項目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相關分析。需要實地核查的稅源管理部門兩人以上進戶實地核查,并出具調查報告。稅源管理部門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簽署初審意見后,將《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報縣(市、區(qū))局所得稅管理部門。
第八條審批:所得稅管理部門經辦人對納稅人按規(guī)定提供的申報資料與資產損失的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符合性審查,經部門負責人復審,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提交主管局長審批。資產損失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必須提交局長辦公會或專門成立的資產損失審批委員會集體審批確認。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明確的審批意見,加蓋國稅機關印章,并通過公文處理系統以正式文件下達批復。批復結果所得稅管理部門及時傳遞辦稅大廳文書受理崗,由辦稅服務大廳文書受理崗將批復文書及簽署意見的《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反饋納稅人。并將《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信息按照規(guī)定錄入綜合征管系統。
主管國稅機關在審批企業(yè)資產損失申請時,各環(huán)節(jié)流轉間應在《稅務文書傳遞卡》上記錄,明確責任。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受理企業(yè)資產損失扣除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審批工作。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請示,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0天。同時,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有關損失金額界定的問題
(一)《辦法》第十七條“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yè)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中“單筆數額較小”,暫定為單筆數額2萬元以下的應收款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yè)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第一條“從事電信業(yè)務的企業(yè),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由企業(yè)統一做出說明后,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單筆數額較小”、暫定為單筆數額200元以下的應收話費。
(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盤虧、丟失,企業(yè)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企業(yè)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并出具專業(yè)技術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也可以同時附送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中的“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暫定為當年固定資產損失(當年如果實行分次報批的,應累計計算)占企業(yè)同類固定資產5%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或金額100萬元以上(小型微利企業(yè)50萬元以上)。
(三)《辦法》第二十六條“企業(yè)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鑒定意見和原因說明及核批文件,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項目報廢,應當有專業(y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中“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項目”,暫定為當年在建工程項目報廢損失100萬元以上,或占該在建工程項目總造價10%以上。
(四)《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企業(yè)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及《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企業(yè)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并出具專業(y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中“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暫定為當年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當年如果實行分次報批的,應累計計算)占同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或金額100萬元以上(小型微利企業(yè)50萬元以上)。
上述所稱“以下”、“以上”均含本數。
第十條 資產損失的后續(xù)管理
主管國稅機關應加強審批資料的管理,所得稅管理部門應將審批的批復文件統一裝訂,并按年度統一編號。審批資料應完整保留存檔,以待備查。
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在企業(yè)自行計算扣除或者按照審批權限由有關國稅機關按照規(guī)定進行審批扣除后,應由企業(yè)主管國稅機關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實地核查確認追蹤管理。企業(yè)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主管稅務機關要建立資產損失審批備案制度。縣(市、區(qū))級國家稅務局所得稅管理部門應按年度建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臺帳》(附表三),于次年6月10日前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匯總表》(附表二)并附稅前扣除審批情況報告報市局所得稅科備案。
市局所得稅科于次年6月30前將上年度資產損失審批情況寫出專題報告,專題報告內容應包括資產損失的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和經驗、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并匯總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匯總表》(附表二)報省局所得稅處備案。
省、市國稅機關應按年對轄區(qū)內縣(市、區(qū))局、分局當期辦理的稅前扣除審批事項進行監(jiān)督抽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在我省境內由各級國稅部門負責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企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