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10]121號)的規定,計算出的房產原值可否在會計賬面增加原有賬面房產原值? 2.按照財稅字[2010]121號文件規定執行后稅負是否增加? 3.房產原值增加的這部分土地既應繳納房產稅,又應繳納土地使用稅,是否為重復納稅? 答: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10]121號)僅是針對房產稅作出的規定,并不是對會計處理的規定,因此會計核算仍應遵守相應會計制度或準則。 2、由于將地價計入房產稅計稅原值,房產稅負將有所增加。 3、房產稅從價計征,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占地面積定額征收,不屬于重復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