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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地稅發[2009]100號 鹽城市市區建筑業項目管理和發票開具流程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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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鹽城市市區建筑業項目管理和發票開具流程》的通知 鹽地稅發[2009]100號 2009-12-10市局納稅服務中心、五分局: 根據總局、省局對建筑業項目管理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和大集中系統項目管理模塊的需要,特制定《鹽城市市區建筑業項目管理和發票開具流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鹽城市市區建筑業項目管理和發票開具流程 一、項目登記 鹽城市地方稅務局第五稅務分局(以下簡稱五分局)負責市區建筑業稅收的項目管理。30萬元以上項目,必須進行項目登記,包含建設方登記、施工方登記、施工方鑒定。 (一)建設方登記 建設方應及時到五分局進行項目登記,如實填寫《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表》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1)工程承發包合同、工程項目立項書;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3)五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及資料。 (二)施工方登記 施工方應在建筑工程合同簽定并申報領取《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五分局提供項目信息進行施工方登記,如實填寫《建筑業工程項目登記表》并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1)工程承發包合同、分包合同、轉包合同、施工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未能及時簽訂合同的提供標書等資料; (2)本地施工方的開戶銀行及賬號,外來施工方在工程所在地的開戶銀行及賬號或工程款結算賬號; (3)外來施工方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五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及資料。 施工方項目登記前,必須先進行稅務登記,產生稅務管理碼才可以進行項目登記。外來施工單位,通過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產生稅務管理碼。 (三)施工方鑒定 施工方登記完成后,由五分局進行施工方的納稅項目鑒定,確定該項工程應交的稅種、稅目、稅率等基本信息。 二、稅款征收和發票開具 稅款征收和發票開具由納稅服務中心負責。 (一)30萬元以上項目 納稅人必須在向五分局申請項目登記后,提供如下開票資料: 1、施工單位介紹信;個人開票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建設方付款證明。 3、施工方如為外地企業,需提供由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固定工商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外經證,注明開票金額)、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如果本單位當季企業所得稅為零申報,需提供近期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并加蓋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的行政公章。 4、施工方如為由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的本地企業,需提供國稅局出具的《建筑安裝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證明單》,注明開票金額,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的行政公章(需分局以上機關印章)。 5、施工方如為外商投資性質的企業,需提供企業工商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國稅局出具的《建筑安裝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證明單》并注明開票金額。 上述資料經五分局審核后出具《建筑業發票開具通知單》,納稅人憑《建筑業發票開具通知單》和經辦人身份證到納稅服務中心交納稅款、開具發票。有關開票資料由五分局存檔。 (二)30萬元以下項目 不需進行項目登記,納稅人直接持以下資料到納稅服務中心交納稅款、開具發票: 1、施工單位介紹信;個人開票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工程合同原件和復印件,開票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如確無施工合同可不提供。 3、開票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建設方單位付款證明。 4、施工方如為外地企業,需提供由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固定工商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并注明開票金額、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如果本單位當季企業所得稅為零申報,需提供近期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并加蓋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的行政公章。 5、施工方如為由國稅局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的本地企業,需提供國稅局出具的《建筑安裝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證明單》,注明開票金額并加蓋主管稅務機關的行政公章。 6、施工方如為外商投資性質的企業,需提供企業工商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國稅局出具的《建筑安裝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證明單》并注明開票金額。 30萬元以下項目,稅款入庫級次為亭湖區門臨和市開發區門臨,不細分到鄉鎮和街道辦事處。開票資料由納稅服務中心審核存檔。 (三)、稅款征收標準 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和個人在申請開票時,應繳納的地方稅(費)種類和征收標準統一規定如下: 1、營業稅:應納營業稅稅額等于工程收入總額乘以稅率。稅率為3%。 2、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等于應納營業稅稅額乘以稅率。稅率:建設項目在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為7%,在亭湖區所屬各建制鎮的為5%。外商投資性質的建筑安裝施工企業,憑《稅務登記證》副本并提交復印件,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3、教育費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等于應納營業稅稅額乘以征收率。征收率為4%。外商投資性質的建安施工企業,憑《稅務登記證》副本并提交復印件,按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費。 4、基金(費):各項基金(費)綜合征收率為0.35%。 5、個人所得稅:對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以及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筑工程隊和個人等,應按工程收入總額的2%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各類施工企業按工程總額的1%扣繳個人所得稅。但對外地來鹽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6、企業所得稅:對從事建筑安裝勞務的各類建筑安裝施工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統一按1%預征企業所得稅。但對外地來鹽城市區施工的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外商投資性質的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和由國稅局負責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建筑安裝施工企業等,凡能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驗同意后,不預征企業所得稅。 7、印花稅:稅率為0.3‰。 三、繳款方式 1、由納稅人將開票所需的稅款解繳至指定的稅款待報解賬戶。 2、持有“銀聯”標志的信用卡的納稅人,在大廳前臺直接劃卡交稅。 3、企業在征管系統中有微機代碼并簽定財稅庫行聯網協議的,按財稅庫行聯網協議的規定執行。 以上繳款方式根據需要選用。 四、其他事項 (一)、總分包開票的處理 分包人按其分包工程金額開具發票給總包方;總包方統一開具發票給建設方。 施工方開票時,應按其開票金額全額征收營業稅。但如果該項工程實行分包,分包方已開票的,可以用分包方已繳營業稅,抵算總包方開票應交的營業稅。開票時,在其提供分包人已開具的稅票復印件和發票原件,并在系統內查詢確認無誤后,直接按“免稅”發票開具模式開具發票;自己直接承建的部分,按所開具發票金額繳稅,并按“全額”開票模式開具發票。 (二)、其他特殊情況的處理 1、有關政策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時,由甲方供應的材料按規定應征收營業稅(裝飾勞務除外)。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時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對銷售的自產貨物不征收營業稅。 (3)2009年度對列入總局省局可抵扣設備清單的設備,無論甲供還是乙供,均不征收營業稅。2010年起,對列入總局省局可抵扣設備清單甲供設備不征收營業稅,對乙供所有設備應征收營業稅。 2、業務處理 對上述特殊情況,應征收稅款的,由五分局出具相關資料,納稅服務中心征收稅款,但不開具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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