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稅的減免稅規定
1.法定免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增值率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普通標準住宅標準必須同時滿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2.轉讓房地產免稅。因城市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
3.轉讓自用住房免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滿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未滿3年的,全額征收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
4.合作建自用房免稅。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5]48號第2條)
5.互換房地產免稅。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5]48號)
6.個人轉讓普通住宅免稅。從1999年8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其擁有的普通住宅,暫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9]210號第五條)
7.贈與房地產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
8.房產捐贈不征稅。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的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一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清算單位。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三、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二條規定:“為了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各地須對目前的預征率進行調整。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東北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區省份不得低于1%”。
四、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三大條件)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ǘ┓舷铝袟l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四大條件)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4.?。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于符合規定,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稅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