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監會出臺了《關于規范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問:出臺《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保監會一貫堅持對外開放和對內開放并重,有序引導多成分、多元化的各類優質資本投資保險業。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具有融資方式簡單、投資效率高、避免雙重征稅等優勢,是發達國家風險投資的主流模式,近年在國內股權投資領域的規模和影響力也不斷擴大,已有多家保險公司相繼提出引入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明確設想?!锻ㄖ钒凑铡白鹬貏撔?、規范準入、防范風險”的原則,對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具體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
2.問:《通知》所稱“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具體內涵如何界定? 答:《通知》所稱“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一方面,是指該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成立,其經營范圍應當包括股權投資;另一方面,根據2011年11月國家發改委頒布的《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該企業應在國家發改委或省級有關部門完成備案手續。
3.問:《通知》是否統一適用于中外資保險公司? 答:《通知》僅僅適用于中資保險機構,即外資股東出資或持股比例不足25%的保險機構。具體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
4.問:《通知》是否統一適用于中外資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 答:《通知》統一適用于中外資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中有外資成分的,應當與該保險公司的其他外資成分合并計算。同時,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入股保險公司還需遵守保監會關于保險公司股權管理的總體規定。
5.問:《通知》對被投資的保險公司規定了哪些資質條件? 答:《通知》規定,被投資的保險公司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股權結構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穩定。
6.問:《通知》對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規定了哪些資質條件? 答:《通知》規定,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應對合伙人和資金來源進行完全的信息披露,負責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普通合伙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和納稅記錄,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且對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承擔相關責任。
7.問:《通知》為何對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入股保險公司的持股比例進行限定? 答:根據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的財務投資特性,按照“風險可控,逐步放開”的原則,《通知》規定單個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不超過5%,合計不超過15%。同時,《通知》規定,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8.問:《通知》為何規定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不得參與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 答: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作為財務投資者,一般難以為保險公司提供技術和管理支持,其主觀上也缺乏參與經營管理的動力。《通知》規定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不參于經營管理,還可以防止個別股東借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形式,規避保監會關于股權管理的監管規定,進而影響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相關法規:保監發[2013]36號關于規范有限合伙式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