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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4]126號 關于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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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 發文日期: 2004-07-23 發文字號: 財稅[2004]126號 浙江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要求明確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契稅政策的請示》(浙江省財農稅字[2003]2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三、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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