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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收貨款與分期收款有區別 |
發布時間:2011/12/16 來源: 閱讀次數: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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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與購貨方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雙方約定貨款分四期收取,在收到第二期貨款時全額開具銷售發票,貨物必須在第二期收款后發出,但整個貨物的生產工期不得超過12個月。企業詢問,供貨方的納稅時間是在第一期收款時還是在開具發票時?預收貨款與分期收款方式有什么不同?
上述問題所述情形,供貨方在收到第一期和第二期貨款后才發出貨物,屬于先收款后發貨行為。預收賬款方式是先收款后發貨方式;分期收款銷售貨物是先發貨后再分期收款。因此,上述雙方所約定的供銷貨物及收款方式屬于預收賬款方式銷售貨物,不屬于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為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貨物發出開具發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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