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2014-01-2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規定,現就納稅人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要求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須按月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實行查帳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須按季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三)只在國稅部門繳納企業所得稅且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須按季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種類
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三、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
(一)按月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報表報送時間為每月終了后15日內。
(二)按季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報表報送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
(三)財務會計報表年報報送時間為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
四、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方式
(一)采取電子申報方式的納稅人,通過登陸吉林省國家稅務局網上申報系統報送電子財務會計報表。系統將納稅申報表與財務報表進行關聯,在報送納稅申報表的同時,提示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采取上門申報的納稅人,須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紙質財務會計報表,由國稅機關錄入到稅收征管系統中完成報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吉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吉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吉國稅發〔2005〕9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