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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國稅函[2009]88號 普通發票管理有關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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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9-05-21 發文字號: 鄂國稅函[2009]88號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可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同時,取消了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規定。鑒于以上增值稅政策的調整,現對相關普通發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統一《湖北省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票樣目前農產品收購發票有《湖北省收購統一發票》、《湖北省棉花收購統一發票》、《湖北省糧油收購統一發票》,加上版面與聯次的不同,共有十余種之多,加大了各地管理成本和難度?,F將三種收購發票統一為《湖北省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收購發票》)票樣附后?!妒召彴l票》一式四聯,規格為:175x95mm,種類代碼為:22041,發票代碼為:44102,金額版本為萬元版及萬元版以下。 二、新增《湖北省農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發票目前銷售農產品的普通發票也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稅,納稅人領購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開具農產品的品名。由于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范圍廣泛,不利于加強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管理。為加強農產品銷售發票的管理,新增《湖北省農產品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銷售發票》)票樣附后?!朵N售發票》一式四聯,規格為:175x95mm,種類代碼為:21441,發票代碼為:24101,金額版本為萬元版及萬元版以下。《銷售發票》僅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農產品時使用,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使用《銷售發票》的小規模納稅實施有效監管。 三、調整廢舊物資收購業務統一發票管理權限《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鄂國稅發[2006]114號)規定,“《湖北省廢舊物資收購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收購發票)、《湖北省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銷售發票)由征管部門和流轉稅部門共同監督管理,征管部門負責實物管理,包括發票的印制、進出庫、倉儲管理等,流轉稅部門負責政策管理,包括發票限量限額管理、開具管理、發售管理等。”由于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取消免稅資格,并且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已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廢舊物資收購統一發票由征管部門統一負責管理。 四、《收購發票》和《銷售發票》啟用時間為2009年7月1日,各地舊版發票使用截止時間為2009年12月31日。 附件1:《湖北省農產品收購統一發票》票樣(略) 附件2:《湖北省農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票樣(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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