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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財稅[2011]97號 上海市關于本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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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本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滬財稅[2011]97號 2011.10.19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推進殘疾人就業,落實殘疾人就業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通知。 一、減免稅條件及減免比例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減免稅申請 (一)已通過殘疾人就業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資格年度審驗的單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填寫《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經本市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審驗通過“殘疾人就業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資格年度審驗”的證明材料(辦理其他稅收優惠時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2. 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土地權屬情況未發生變化的,以后年度可不再提供)。 (二)未通過殘疾人就業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資格年度審驗,但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填寫《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經本市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符合本通知第一條減免稅條件的證明材料; 2. 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土地權屬情況未發生變化的,以后年度可不再提供); 3. 單位與殘疾人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4. 單位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記錄; 5. 單位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的憑證。 (三)上述“殘疾人就業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資格年度審驗”,是指按照《關于下發本市殘疾人就業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資格年度驗審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國稅貨[2010]23號)有關規定進行的年度資格審驗。 三、減免稅審核 安置殘疾人的就業單位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的6個月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經審核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免征該納稅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對于上年度已通過殘疾人就業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資格年度審驗的單位,其當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可暫緩征收。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和補充規定》(滬稅地[1989]22號)第二十六條同時廢止。 附件:《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申請表》下載: doc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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