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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轉讓應該如何進行納稅申報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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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限售股的稅收征管方法,財稅[2010]70號 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按不同的類別規定了不同的稅款申報和扣繳模式。 對于納稅人發生財稅[2010]70號第二條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對其應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稅[2009]167號文件規定,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這里所稱的證券機構,包括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其中,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證券賬戶為單位計算個人應納稅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依據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的數據負責對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證券賬戶為單位進行預扣預繳。納稅人對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計算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可持相關完整、真實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并辦理清算事宜。主管稅務機構審核確認后,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 限售股成本數據的植入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只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而證券公司和其分支機構才是根據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的數據負責對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證券賬戶為單位進行預扣預繳。由于證券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是稅款的扣繳機構,而扣繳的稅款又是直接在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入庫,由此就帶來了我們后面在限售股避稅中所談的限售股轉讓退稅的問題,這個我們在后面繼續討論。 對于納稅人發生財稅[2010]70號第二條第(五)、(六)、(七)、(八)項情形的,采取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納稅人轉讓限售股后,應在次月七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自行申報納稅。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應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應持完稅憑證、《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復印件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限售股過戶手續。納稅人未提供完稅憑證和《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復印件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不予辦理過戶。 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一次辦結相關涉稅事宜,不再執行財稅[2009]167號文件中有關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的規定。對第二條第(六)項情形,如國家有權機關要求強制執行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履行告知義務后予以協助執行,并報告相關主管稅務。 雖然財稅[2010]70號第二條第(五)、(六)、(七)、(八)項情形的限售股轉讓,實行的是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方式,但是稅務機關是通過先稅后過戶的方式強化了對限售股轉讓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即納稅人應持完稅憑證、《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復印件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限售股過戶手續。納稅人未提供完稅憑證和《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復印件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不予辦理過戶。但是,對于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的,財稅[2010]70號規定,如國家有權機關要求強制執行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履行告知義務后予以協助執行,并報告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因為司法扣劃中涉及的情況比較復雜,不能因為完稅問題影響司法程序的正常執行。比如,個人用限售股質押辦理了貸款,如果個人無力償還貸款,限售股被司法強制扣劃抵債。如果因為需要完稅問題導致司法無法強制執行,則大大影響了當時質押的合同法律效力,會侵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為,納稅人是該個人。稅務機關應向該個人追征稅款,不能因為個人沒有就限售股轉讓完稅就影響質押合同的執行。 個人持有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后形成的擬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個人應委托擬上市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提供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逾期未提供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個人轉讓限售股所得需由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款的,應在客戶資金賬戶留足資金供證券機構扣繳稅款,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證券機構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義務,對納稅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證券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個人投資者補足資金,并扣繳稅款。個人投資者未補足資金的,證券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并依法提供納稅人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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