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融資租賃機器設備合同是否按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對經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征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稅;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征收營業稅。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30號)第四條關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因此,對融資租賃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對經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實質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依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2、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經營租賃行為,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依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一。 3、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銷售貨物,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依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三。 國稅函[2000]909號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關于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過程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8號 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兩種方式破解融資租賃行業稅收難題 融資租賃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涉稅政策 降低營業稅稅率解決融資租賃流轉稅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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