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上市公司,現在用稅后凈利潤中的未分配利潤對股東(屬自然人)及法人用配送股票的方式(如10股送5股)分配股利。股東(屬自然人)及法人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又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可以減按50%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19號)第八條第(七)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注:上述答案僅供參考,具體事宜請向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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