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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注意事項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3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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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2016年10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通過其官網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前征求意見稿已于10月28日截止,并將于年底前出臺)。為了幫助金融機構和公眾理解《辦法》,總局前期同步發布了相關問題的12個解答。【1】業界也對該辦法高度重視,尤其是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等私人財富管理項目經營機構,已不同程度開展業務研討和學習。本所國際法律業務部團隊結合相關背景資料開展研究,對相關辦理流程等注意要點作如下提示。
一、背景解讀 國際社會。2014年7月,OECD對外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情報交換標準》(以下簡稱“《標準》”)【2】。《標準》由“主管當局間協議范本”和“統一報告標準”兩部分組成。前者規范了各轄區稅務主管當局之間如何按年交換對方稅收居民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后者規定了金融機構應執行的信息報送和盡職調查程序。同年11月,G20領導人在布里斯班峰會上背書通過。2016年9月,G20杭州峰會公報第20項聲明稱,“金融透明度和所有國家對透明度標準的有效落實,特別是落實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權方面的透明度標準,對保護國際金融體系的完整性,防止將這些實體用于腐敗、逃稅、恐怖主義融資和洗錢活動至關重要。”【3】
各方行動。截止2016年7月,已有96個稅收管轄區承諾將于2017年9月或2018年9月開始實施。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在2014年9月曾表示,在香港可于2017年或之前通過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支持根據互惠原則,與合適伙伴實施自動交換資料,以期在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同樣備受國人關注的新加坡地區也將同步啟動并參與該行動計劃。【4】為此,如果一個賬戶信息涉及多國別管轄,這給金融機構的運作帶來了挑戰;賬戶持有人也將重點規劃下一步應對方案。
首次交換信息
(根據協議附件F)
稅收管轄區域
(截止2016年11月2日最終簽署情況)
2017年9月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時;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保加利亞共和國;開曼群島;哥倫比亞;克羅地亞;庫拉索;塞浦路斯共和國;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希臘;格林蘭島;根西島;匈牙利;冰島;印度;愛爾蘭;馬恩島;意大利;澤西島;韓國;拉脫維亞共和國;列支敦士登公國;立陶宛;盧森堡大公國;馬耳他共和國;墨西哥;蒙特塞拉特島;荷蘭;紐埃島;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圣馬力諾共和國;塞舌爾;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共和國;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大不列顛聯合王國。
2018年9月
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共和國;安提瓜和巴布達;阿魯巴;澳大利亞;奧地利;伯利茲;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國;庫克群島;哥斯達黎加;加納;格林納達;印度尼西亞;以色列;日本;科威特;馬來西亞;馬紹爾群島;毛里求斯;摩納哥;瑙魯共和國;新西蘭;俄羅斯聯邦;圣基茨與尼維斯聯邦;圣盧西亞島;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薩摩亞;沙特阿拉伯;荷屬圣馬丁(SintMaarten);瑞士;烏拉圭。
(注:以上涉及OECD網站上披露的87個稅收管轄區信息。)
我國層面。2015年7月,《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由第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批準,已于2016年2月對我國生效,為實施《標準》奠定了多邊法律基礎。2015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稅務總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為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間相互交換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提供了操作層面的多邊法律工具。按照時間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從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標準》履行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在本機構開立的非居民個人和企業賬戶,收集并報送賬戶相關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定期與其他國家(地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交換信息。我國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時間是2018年9月。
二、《標準》及《辦法》主旨 辦法概要。《辦法》共七章43條,包括3個附表,主要規定了我國境內金融機構識別非居民賬戶并收集相關信息的原則和程序,包括:
章節 主要內容 重點關注
第一章
總則
金融機構和客戶主要義務。
第二章
基本定義
金融機構的范圍;
賬戶的范圍
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概念;
控制人;
賬戶加總余額;
非居民標識;
證明材料。
第三章
個人賬戶盡職調查
新開賬戶與存量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
金融機構需收集和報送的信息范圍;
識別存量機構賬戶持有人是否為消極非金融機構。
第四章
機構賬戶盡職調查
第五章
其他合規要求
代銷、第三方受托盡職調查;
建立客戶信息變化監控機制;
無需開展盡職調查的金融機構和金融賬戶的范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建立實施監控機制;
金融機構和高管責任;
客戶遵從風險。
第七章
附則
美國稅收居民賬戶處理;
建立涉稅信息共享機制;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條件。《標準》設定了實施信息交換的“盡職調查列入國內立法及其有效性”、“建立健全自動情報交換的法律基礎”、“提升信息技術和整合基礎設施資源”、“保障信息保密和數據安全”四大條件。【5】《辦法》部分條款與上述條件相對應。
序號
《標準》核心條件
執行要點
1
盡職調查列入國內立法及其有效性
稅務機關可以與實施自動信息交換的合作伙伴相互交換信息;
金融機構應收集并向所在管轄區的稅務機關報送指定信息;
指定信息至少包括: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需報送的賬戶;為確定需報送賬戶而應履行的盡職調查程序;需報送的信息;
將《標準》要求轉化為國內法的法律層級問題:基本法律、次級法律和指南;
報送要求、盡職調查程序;
各種定義等。
2
建立健全自動情報交換的法律基礎
OECD范本第26條的雙邊稅收協定;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第6條;
《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
《稅收信息交換協議》等。
3
提升信息技術和整合基礎設施資源
技術和管理能力;
收發信息標準;
交換數據的格式等。
4
保障信息保密和數據安全
不當披露風險;
傳輸限制和清理問題;
違反后的補救措施。
基本流程。首先由一國(地區)金融機構通過盡職調查程序識別另一國(地區)稅收居民個人和企業在該機構開立的賬戶,按年向金融機構所在國(地區)主管部門報送上述賬戶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賬號、余額、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資產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該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最終實現各國(地區)對跨境稅源的有效監管。詳見圖示【6】:
時間進度。根據《辦法》,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應按照以下時間和要求,【7】對在本機構開立的金融賬戶開展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賬戶,并收集賬戶相關信息:
時間進度
工作內容
2017年1月1日開始
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2017年12月31日前
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余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2018年12月31日前
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交換對象。根據《辦法》,非居民個人和企業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一定條件的賬戶信息將被報送和交換給稅收居民國主管當局。【8】對于外籍華人、外國永久居留權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過一定時間的華僑,如果根據所在國(地區)法律已經構成當地稅收居民,即屬于《辦法》所定義的非居民個人,中國金融機構將按照《辦法》的規定識別其在中國境內開立的賬戶,收集并報送賬戶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交換給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
身份聲明。《標準》作為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所約束和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境外賬戶逃避稅的個人和企業。就信息交換對象而言,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金融機構不會收集和報送相關賬戶信息,更不會將賬戶信息交換給其他國家(地區)。但如果是“控制人”,作為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施控制的個人,也要申明其稅收居民身份信息,《辦法》在第9、12、13、24、26、33條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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