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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處理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否繳納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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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處理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否繳納增值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5]288號):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暫免征收增值稅:(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又依據《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財稅[2007]75號):十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定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7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本辦法適用于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電力業、采掘業、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本條所稱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是指: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陽泉、長治;安徽省的合肥、馬鞍山、蚌埠、蕪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鄉、景德鎮、九江;河南省的鄭州、洛陽、焦作、平頂山、開封;湖北省的武漢、黃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長沙、株州、湘潭、衡陽。上述城市以行政區劃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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