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外資公司為了留住外籍員工,改善外籍員工福利,為其承擔部分家屬費用,A公司按稅法要求已將這些費用扣繳了個人所得稅。但近日,其主管稅務機關認為外籍家屬與公司沒有勞動關系,不屬于公司的員工,其報銷的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要求A公司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處理。
A公司稅務經理隨即向理道顧問提出疑問:政策上真是這樣嗎?如果確實是這樣,以外籍個稅最高稅率45%為例,合計要繳納約70%(45% 25%)的稅金,稅負太高了!
反饋:稅務機關的認定是正確的,A公司報銷給外籍員工家屬的相關費用屬于與公司生產經營不相關的費用,不能稅前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判斷,A公司外籍員工家屬的費用屬于與生產經營不直接相關的支出,因此,相關支出不能稅前扣除,需按稅務機關的要求納稅調增處理。
參考大連市地稅局回復,員工家屬不屬于單位有任職或受雇關系的員工,不論在哪核算,其所發生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建議:由于外籍員工家屬費用已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費用,建議A公司調整福利政策,利用免稅補貼或其他補貼的形式發放,避免企業所得稅前不能扣除而增加公司稅務成本。
根據財稅字[1994]20號文的規定,外籍員工享有的免稅福利包括: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
除上述外籍員工特有的個人所得稅免稅福利,還有以下免稅福利:通訊費補貼、離職補償、社保、住房公積金、困難補助、誤餐補助等。A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這些免稅補貼政策,避免直接報銷員工家屬費用。
確實需要報銷的家屬費用,建議直接作為其他補貼合并到當月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避免家屬費用直接報銷繳納個人所得稅仍然不能稅前列支的風險。 由此案例可看出,選擇方式不同,產生的稅務成本不同,事前稅務規劃很重要! |